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AQSI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2004年第48号公告和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现就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AQSIQ注册证书》(以下简称《AQSIQ注册证书》)期满续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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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AQSIQ注册资格的续延申请。 B、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应在《AQSIQ注册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至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在《AQSI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AQSIQ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注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2004年第48号公告和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现就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AQSIQ注册证书》(以下简称《AQSIQ注册证书》)期满续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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